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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问

2009年07月06日 23:13 来源于 caijing
雇主在输掉官司之后,又搭上了两条性命。雇工在赢了劳动官司之后,还要挑起一场必输无疑的命案官司。为什么?

  季卫东

  雇主必须对雇工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天经地义人道。为了担保履行这种赔偿责任的能力,雇主必须加入强制性的工伤保险,这是各国通例。

  一般而言,工伤保险对伤残者的待遇标准应明显高于普通医疗保险,以示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尊重和捍卫,这是立法的常识。

  然而,在农民工刘汉黄的个案里,以上这些理所当然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东莞的那家台商工厂既没有为受雇者办工伤保险,也拒绝承担合理的、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只在受伤后短暂的停工留薪期间支付了8608元人民币。请注意,这笔支出把工资、医院护理费和生活费等统统计算在内,雇主的赔偿额都不到1万元。仲裁机构甚至连安装假肢的费用也不肯痛快地计算到赔偿裁定的内容里,更令人匪夷所思。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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