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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征税无人喝彩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01月11日第3期
以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为出发点、增加税收为根本目的的限售股征税政策,被有意无意地贴上了稳定市场、抑制“大小非”减持等多重标签
出版日期 2010-01-11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3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记者 范军利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kRQdnjE1](https://a.caixin.com/kRQdnjE1)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一项被事先渲染为“新年大礼”的政策利好,缘何令人尴尬地遭遇到市场冷遇?

  2009年12月31日晚间,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三部委下发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整个元旦假期,所有言论几乎都一边倒向“重大利好”,认定市场将会在2010年出现“开门红”。然而,1月4日,新年开市第一天,上证指数下跌33.38点,以1.02%的跌幅对这一政策做出了回应。一位财税部门人士表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出发点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有效增加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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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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