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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次姗姗来迟的法律修订。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删除了《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志培告诉财新记者,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时,法学界对前述条款就有不同意见。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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