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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自此,“四个农民的选举权等于一个城市人”的格局成为历史,中国城乡居民的选举权“一步到位”,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
对正在全面转型的中国而言,这不仅是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改进,也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大进步。同样是中国公民,不分城乡、无论出身,“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同票同值”。其意义和影响,无论如何估计也不为过。
此前《选举法》规定,在各级选举中,“人大代表农村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意味着,从选举权上,四个农民相当于一个市民——这被称做选举权的“四分之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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