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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碍于社会稳定?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15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2日
缺乏强大的社会自组织能力,缺乏正常的社会正义共识,缺乏普遍而广大的个体自由精神,迅疾的社会运动不但不能给民族带来福祉,还会带来严重灾难
出版日期 2010-04-12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15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萧瀚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下称妇女法律中心)被莫名撤销一事,其实早有征兆:在过去这一年,这个享有盛誉、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公平正义做出过长期贡献的NGO,曾遭遇到来自某些权力部门的巨大困难。

  一个社会正常的正义生态,通常取决于这样几个条件:全社会的正义共识,即托克维尔所谓的“民情”;对公权力进行分立和制衡的制度安排;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公民个人的自由精神和民主素养。

  由于人群共同体生活的一般特征,在上述四个条件中,制度性和社会性的两项条件尤为重要,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它们都是对促成正常的正义民情和提高个人自由度、社会共和度具有规模效应的核心要素。或者说,它们是促成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最重要的条件。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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