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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几种公民?

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0年第20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5月17日 | 评论(0
为了平衡权利与治理之间的关系,实现真正的善治和仁政,有必要探索一种以人为本的温和治理技术。作为管理手段的居住证,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人们去办理,而不是惩罚措施
出版日期 2010-05-17
本文见财新《新世纪》2010年第20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郑戈
 

  《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公示,引发了热烈讨论。有批评的声音指其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迁徙自由”。

  其实,中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迁徙自由。这种缺失并非疏忽,而是刻意为之。因为迁徙自由与中国长期实行的一套人口管理制度,即户籍制度,不能兼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奠定宪法基础的《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而在此之前民国时期宪法也都规定了迁徙自由。

  但1958年成为分水岭,当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实际上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般法律的形式,取消了迁徙自由这一宪法权利。其中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标志着“一个国家,两种公民”体系的形成,农村公民和城市公民的区分一直延续至今。此后的三部宪法,包括现行的1982年宪法,都没有再提到迁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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