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高法近日要求各级法院把原本作为辅助手段的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这会不会变成私了手段,从而妨碍司法公正?山西读者 梁晓强
答:调解常被视为以“厌讼”为特征的东方“和谐”文化的优点,甚至被标榜为中国特色的“法治本土资源”,但调解非东方社会所独有,它是欠发达社会共通的纠纷解决制度,其优势建立在人治社会之上;而在法治社会,它已退化为一种社会自治机制,对专门化的司法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调解具有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过度强化其作用,将会侵害公民的诉权,阻碍法制发展,而期待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化解社会纠纷,无异缘木求鱼。把调解突出到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反映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一个倾向,即不再重视司法的专业化,这是对包含独立、中立、被动、公正、有限、程序正义等特性的司法理性的悖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