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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于报道一家上市公司涉嫌违法的内幕,《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遭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的网上“通缉”(准确说是“网上追逃”)。因舆论汹涌,因浙江省领导直接干预,遂昌县公安局已撤销“网上追逃”令,并来京致歉。但此举已经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其教训值得关注。
此一事件的核心,在于警权与新闻监督权的关系:记者因刊登批评报道突遭网上追逃,刑事拘留之祸随时可能从天而降,性质相当恶劣,显示主事者滥用警权、无视新闻自由到了何种程度。
批捕或拘留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尤其批捕权是刑事司法中一项特别重大的司法权,只能由检察院或法院决定。纵使遂昌公安局对仇子明所谓涉嫌“损害商业信誉”侦查有据,也须由检方签发批捕决定书,遂昌县公安局再签发通缉令。而此案侦查远未结,批捕不可能,遂昌公安局遂以网上追逃方式代行刑事拘留,以达恐吓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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