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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什么用?看到这个标题,富有智慧的商界朋友们全咧开嘴笑了。但这里把它作为标题来写,就是为了让这些轻蔑张开的嘴紧紧合上,陷入思考。在“假如巴菲特在中国”(参见本刊2010年第11期)一文中已经大致谈到,在中国,银行、保险、证券经纪、基金管理这些金融及资产管理类业务,官定必须有大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作股东,且一设立就必须有上亿资本。这规定貌似合理,不容挑战,人们对此已习以为常。但鲁迅早就问了,“从来如此,便对么?”答案是“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