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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报道】阻断个人恐怖行为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08月23日第34期
刘赘衡的心理、行为和精神状态,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精神病范畴,而更像是变态人格附加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应对个人恐怖行为,中国的社会心理危机预警与及时调控,已经是刻不容缓
出版日期 2010-08-23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34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武伯欣
 

  在中国社会公共场合发生的恶性犯罪案件,最近几年似乎越来越多。在中国社会剧烈变迁的时期,更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典型性和代表性。长沙市“7·30”爆炸案,是其中之一。

  刘赘衡是否犯罪最后需要司法审判来认定,但从心理科学角度动态分析,他的犯罪心理指向,是泛化的、非特定的,具有个人恐怖主义的特征,即非有组织的、使用极端的手段和方式,造成无辜者的大面积伤亡,造成社会群体性恐惧与不安的恐怖行为。这类恶性犯罪案件,往往是综合的社会矛盾,在具体实施恐怖行为的人身上的反映。其行为动机,具有复合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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