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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打”的制度基础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0年第1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11月01日
中国目前还没有将“严打”限制在依法范围内的制度基础。当制度基础不具备,或者说无法将“严打”严格限定在依法的前提下时,实行“严打”弊大于利
出版日期 2010-11-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0年第11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门金玲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重要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旨在通过营造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集中有限的警力资源对特定时期出现的某些犯罪进行打击。

  如果说比较此次“严打”与以往几次“严打”的最大区别,那就是“依法严打”理念的提出。

  最早在1983年“严打”期间,为了落实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及时交付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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