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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立观察】不可袒护行政垄断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01月10日第2期
长期应打破行政垄断,短期补救应参考美、英做法,限制行政垄断租金
出版日期 2011-01-10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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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Sqb5D07j](https://a.caixin.com/Sqb5D07j)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出台三载来,曾遭“无牙老虎”之讥,而现在终于呈现齿长爪利之势。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两个部门规章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显示出政府部门完善《反垄断法》的努力;在两规章中更为重要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中,还对“市场支配地位”做出明确表述,使得界定垄断行为更具操作性,很值得肯定。然而,相关规定在涉及市场最为关注的行政垄断问题时,并无有力对策出台,不能不令人感到极大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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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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