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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保护老年人?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31日
出版日期 2011-01-31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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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 记者 周凯莉

  1月20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相比2010年10月中旬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案,修订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针对违反这一规定需要承担的责任,该修改稿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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