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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德性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31日
尊重立法目的,同时做到节制和自知边界,是立法者最重要的德性
出版日期 2011-01-31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5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萧瀚

  立法除了应当遵循合法民主程序,还是一门专门的法律技艺,还应当追求公权力在立法领域应有的德性。

  作为主权者的一项权力内容,立法权的边界一直是许多政治学家、法学家们研究、争论、纷纭莫衷的主题。鉴于个人、家庭、社会、国家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对于各种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诸种关系,立法权似乎既无远弗届,又必须有所收敛。

  如果立法者自以为万能,对任何领域指手画脚,且不说是否被授权立法,即使被授权立法,其所立之法,第一,合法性何在?第二,正当性何在?第三,可执行性何在?第四,如果真的强力执行,会导致什么后果?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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