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史以来,人类社会一直不乏各种济贫手段。然而,在很多时候,这类手段本质上只是某种慈善或恩惠,不仅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底层民众的处境,反而常常加剧了他们的贫困。
早在1601年,英国便颁布了《济贫法》。但是,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在《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一书中指出,这部法律为穷人提供的救济手段,其实是将他们集中“圈”起来,隔离于主流社会的视线之外。1834年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更是明确规定,穷人只有放弃自由,才有资格申请救济。济贫院也因此被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