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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意味着一个耐人寻味的动向:中国法制发展正在从实现“有法可依”的阶段,迈向强调“违法必究”阶段;或者说从立法者时代迈进解释者时代。
历史上中华帝国以“天下”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华夷秩序,与现代西欧各国以“主权”概念为基础建立的民主国家体制,性质完全不同。法律体系是平面展开,具有同心圆的结构,没有确立明显的效力等级。由于情理和各地风俗习惯的交织,规范本身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不强求统一。在20世纪的现代化过程中,虽然中国的制度设计已经数次大变,但法律体系的多元构成并没有什么改观,近30年来甚至还因“经济特区”“一国两制”以及在功能性分权条件下的地方法规制定的设想而有所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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