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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借鉴普通法地产权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28日
出版日期 2011-02-28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8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当今中国层出不穷的土地问题,业已危若累卵。怎样才能在避免社会剧烈动荡的前提下,找到一条有效的渐进改良之路呢?

  关键在于改造过于刚性的“所有权”概念。

  现代中国法律深受大陆法影响。有学者指出,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作为绝对、排他、永续的权利,好比一个盒子。所有人可以将原本放在盒子里的使用、收益等权利转让给他人,但是,只要盒子还是他的,即使已经完全空了,他也仍然享有所有权。

  而在普通法中,没有盒子,只有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普通法中取代“所有权”的概念是“地产权”(estate),意指法律所认可的最完整、最具有优先性的权利束。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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