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无论假定“人之初”是“性本恶”还是“性本善”,其生活环境中的制度性诱因,往往是影响人们行为选择的主要因素之一。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在开篇写道:“正义是使每个人得到其所应得的部分的这种永恒而持久的愿望。”但谁来分配正义,使每个人都得其应得?
东西方各国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迥然不同。罗马法体系将人类行为分类、设定为各种“因”,同时又用规则明确了各种“果”,因果相应。法官虽有裁量权,但法律框架明确清晰,可左右腾挪的范围有限。同时,由于法律相对独立于政治,法官需以理服人,法律因此被发展为一种“善良与公正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