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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1年第1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1月01日
公权的享有和公权的行使并不具有自然正义,取得公权要有法律程序。行使公权,也要有法律程序
出版日期 2011-11-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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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

  参加会议之前看到了发给我的材料,如果仅仅从这些材料看,那些案件都是非常惊人的。但是案件中许多重要事实还不是很清晰,因此我无法就这些案子谈一些具体的针对性的看法。但是我认为宏观的、指导思想方面的话题,也就是针对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保护的一般理论问题,还是可以探讨的。

  民营企业财产保护现在成为一个特殊问题,到底是中国立法方面的问题还是司法方面的问题?我的看法是,从我国的现有立法上来说,民营企业财产保护方面的问题已经不是太大。因为,我国在2003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就已经明确宣告,要给予民营财产以充分的法律保护。后来这些立法思想,在中国物权法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该法第三条第四款提出要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就是指公共财产跟民间财产要在法律上不加差别加以承认,保护措施也要一样。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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