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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明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45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1月21日
应准确区分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地方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责任,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出版日期 2011-11-21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45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周汉华

  地方政府负总责作为一项管理制度,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中央文件中出现。进入21世纪以后,采用这一制度的频率越来越快,呈现逐步加速之势。现已广泛纳入诸如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税费改革,灾后重建,公共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等领域。

  然而,迄今为止,这一制度尚未得到准确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具体的标准。因此导致制度设计无从下手,制度的适用也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对此,有必要根据责任主体和责任性质这两个主要标准,准确区分这一概念使用的四种不同语境;相应的制度建设也应该据此展开和适用,保持制度的一致性。四种不同的语境分别是:一、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二、地方政府的政治责任;三、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的政治责任。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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