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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政府特殊经济利益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1年第1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2月01日
破除政府特殊经济利益应成为改革的优先选项
出版日期 2011-12-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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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特约作者 汪玉凯
 

  在整个“十二五”期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但在笔者看来,中国的经济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本身的转型;而中国政府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能否破除政府自身的特殊利益行为。

防止政府利益演化为特殊经济利益

  根据诺斯的理论,国家有两种职能:一是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二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两个职能有时是相互矛盾的。

  诺斯根据不同国家对两个职能的侧重点不同,把国家分为三种,即“中性”的国家、契约的国家和掠夺型的国家。他认为能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国家属于前两种类型,这类国家能够提供有效产权制度安排、平衡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而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是掠夺型国家。这类国家以促进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为己任,无心提供有效产权制度安排,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更倾向于统治者自身利益。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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