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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为言论自由划界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9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05日
韩寒诉方舟子案有可能促成中国司法重新审视和改进有关诽谤的法律制度。美国的相关法规或可提供参照和启示
出版日期 2012-03-05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2年第9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魏梦欣(Katherine Wilhelm)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7UGjnqXM](https://a.caixin.com/7UGjnqXM)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青年作家韩寒和科普作家方舟子的笔战,引发了中国社会关于言论自由之可接受边界的大辩论。目前,上海一家法院已经受理韩寒对方舟子的诽谤诉讼。双方数百万的支持者在等待法院判决。这一诉讼有可能促成中国司法重新审视和改进有关诽谤的法律制度。

“公众人物”与“实际恶意”规则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诽谤/侵犯名誉权有关的主要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和1998年对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不过,这些司法解释很不详细,因此中国的法官只能凭自己的理解来判决。一些法官对公众所关心事项的“合理评论”尺度很宽。当原告是公众人物时,一小部分法官甚至采用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对诽谤采取不同标准的做法——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任何采用“公众人物”概念的案件真正涉及到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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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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