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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条约保护投资非洲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15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6日
中国投资者应当利用国际投资保护条约所提供的保护,在选择争议解决机制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出版日期 2012-04-16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2年第15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Baiju Simal Vasani 陈鲁明

  中国在非洲的建设活动日益增多,中国驻非洲各国大使馆解决争议的能力正随着争议数量的增长而减弱。同时,许多非洲国家的法律机制无法或不能充分满足外国投资者不断增长的司法保障需求。因此,中国企业务必做好更多的准备,寻求除了中国大使馆和非洲当地法院之外的其他解决途径。

  包含“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的投资保护条约,能够使中国投资者在选择争议解决机制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双边协定是这类投资保护条约中最常见的规范性文件之一。大部分双边协定都规定东道国政府有义务根据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禁止歧视等条款对待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也有可能规定对投资者的其他保护和承诺。其依据不是国内法而是国际习惯法或双边协定约定的其他特殊机制,往往赋予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国内法下无法获得的权利和优待。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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