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2012年第15期“保卫著作权”一文中,第85页中栏倒数第2段,应为“剩余的金额(46%)在著作权人中分配,其中27.6%直接分配给享有版权的唱片公司;另外的18.4%,音著协向词曲作者分发,但又提取两成管理费。如此一来,著作权人真正获得的收益为42.32%”。在原文基础上特此做出澄清,网络版已做相应文字调整。
《新世纪》周刊编辑部
本刊2012年第15期“保卫著作权”一文中,第85页中栏倒数第2段,应为“剩余的金额(46%)在著作权人中分配,其中27.6%直接分配给享有版权的唱片公司;另外的18.4%,音著协向词曲作者分发,但又提取两成管理费。如此一来,著作权人真正获得的收益为42.32%”。在原文基础上特此做出澄清,网络版已做相应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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