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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预算法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18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07日
应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加强人大的审查监督机制,严格法律责任,强化预算约束
出版日期 2012-05-07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2年第18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俞光远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以来,其对于规范预算监督和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近十多年的实践看,现行的预算法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增强科学性和完整性

  财政部门传统的预算编制周期一般为三至四个月,编制时间既晚又短,内容过于简单粗略。很多预算支出科目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致使“内行看不清,外行看不懂”,既不利于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又不利于预算的严格执行,影响了部门预算的批复和预算资金的下拨使用;有的资金甚至到年底才能下拨,不仅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形成“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现象,追加支出不断,随批随用,影响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预算法再审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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