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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该当何罪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23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6月11日
作为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守护者,刑事立法须谨慎考虑主流价值和道德立场,为引导、促成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奠定规范基础
出版日期 2012-06-11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2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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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林维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RhAXq4re](https://a.caixin.com/RhAXq4re)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从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到2011年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嫖宿12岁少女案,再到近日浙江永康发生类似案件,嫖宿幼女罪引起的争议不断升温。一个原因是,当事者大多是公职人员。民众普遍认为,这一罪名已经成为减轻公职人员或者富裕阶层奸淫幼女的刑事责任的一个恶法,助长了这一“禽兽不如”的恶劣行径。

  这一直觉未必完全正确。按照《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基本法定刑为3年-10年有期徒刑,奸淫幼女无非是在这一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因此,嫖宿幼女和一般的奸淫幼女相比,无论是最低刑还是最高刑,嫖宿幼女罪都重于普通情节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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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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