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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基金如何入法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2年第10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0月01日
为了真正推动而非无意扼杀中国PE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立法者考虑借鉴美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框架和经验,有所为有所不为
特约作者 郭强 张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基金法》修订草案)于2012年6月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目前正在“三读”程序中。

  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基金法》修订草案在着力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的同时,力图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PE基金)也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成为本次修法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下称《说明》)中数次提及草案对国外经验的充分借鉴。作为世界范围内私募基金最为发达的法域之一,温习一下美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路径,对于我们理解围绕《基金法》《修订草案》的种种讨论,应当不无裨益。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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