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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煤勾结”正解

2005年10月03日 19:44 来源于 caijing
政府应当借治理矿难频发、制止“官煤勾结”的时机,加快煤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田启林 李其谚

  9月22日,是国务院要求政府官员从民营煤矿撤资的最后期限。

  此前一个月,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官煤勾结”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潜规则与反腐败

  今年8月7日,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了123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参见本刊2005年第17期“追问兴宁矿难”)。事故调查组随后发现,当地部分领导干部在发生矿难的大兴煤矿中拥有相当大的股份;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一名月薪仅数千元的警察,竟拥有大兴煤矿价值高达近3000万元的股份。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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