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舒立
显然应拜赐去年秋天的“社保案”冲击,新年伊始,上海市关于社保的两项措施都成了新闻:其一是《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其二是上海市即将组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中国社保体系危机频现的今天,上海的两项举措虽算不得重大创新,却提醒我们对社保体制改革之本进行再思考。
《办法》于去年10月30日的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类似的全国性法规是1999年由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下称《制度》)。相隔七年,两相比较,发现差异并不很大。除《办法》规定纳入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的“养命钱”概念更宽泛,有关基金预决算、筹集和支付,基金结余管理,以及财政专户管理等等内容,均与七年前出台的《制度》几同。至于上海即将成立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则从2001年始就在全国推广,当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此颁布了两项命令,各地随即展开行动,至2005年底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社保监督委员会。上海在去年经历了社保风波之后,痛定思痛,有意亡羊补牢,确实值得肯定;但上海市有关行动多年来居然在27个省份之后,却是新闻的另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