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谚
3月19日,由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出台,电力领域内持续多年的清退职工股的争论因此尘埃落定。
《意见》最终将清退的门槛划在了“中层”,明确规定,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经持有的,将在一年之内进行清退和转让;电网企业中层以下职工,则被允许保留已经持有的发电企业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