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霍姆斯对言论自由的观点可以得出,霍姆斯1929年对言论自由问题所体现的敏感度是从案件中发展深化而来的。霍姆斯已经从过去认为言论权利属于普通法中偶然、琐碎和次要的问题,转变到认为言论自由为首要的宪法问题。
然而,霍姆斯的转变无论从哲理上或从分析角度看都没有连贯性。他曾试图表明两种保护言论自由的一般正当理由,但这些理由并不一致。第一个理由注重的是民主制度中的多数意见主权。第二个理由则正是对多数意见的公开反对,或者用政治语言说,就是干涉多数意见的意愿。霍姆斯从来没有解释过这两个理由是如何达成一致的。他从来也没有把市场理论,即“我们宪法的理论”,与对“我们所憎恨的思想”予以宪法的保护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