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这意味着中国地方政府终于可以以自主身份公开举债融资。
在市场万众期待中,10月20日,财政部公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对地方自行发债的规模、利率、期限、承销、招标、定价、登记、托管、交易、还本付息等作了详细规定。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自行发债四省市201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要在国务院批准的规模限额内。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