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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名义转正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4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0月24日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事实上仍由中央财政提供担保,离真正的市场化发行仍远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地方政府债主要是市政债,因为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的事权,主要由市县一级政府承担。REUTERS
出版日期 2011-10-24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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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王长勇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这意味着中国地方政府终于可以以自主身份公开举债融资。

  在市场万众期待中,10月20日,财政部公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对地方自行发债的规模、利率、期限、承销、招标、定价、登记、托管、交易、还本付息等作了详细规定。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自行发债四省市201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要在国务院批准的规模限额内。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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