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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如何避免不问不责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2年第1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2月01日
问责制仍存有问责主体单一、问责程序随意、免职官员复出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问责效能的发挥
特约作者 冯志峰
 

  近期,黑龙江哈尔滨和江苏丹阳接连发生“大桥垮塌”事件,使得官员问责制再度成为热点话题。

  官员问责制,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执政行为和执政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通过责任约束,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从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5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到2010年《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等一系列规定的颁布实施表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日趋规范。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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