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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和渐进改革面临的问题

来源于 《比较》 2013年第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6月01日
索尔·列莫维
 

引言

  鼓励立法者采纳温和或渐进的改革并非难事。主张渐进主义或反对剧烈变革(意味着可控制的适度和小步改革)的理由,往往建立在意外后果、预期、风险规避和干中学的理论基础上。与此同时,任何要求全面改革的建议都有可能被讥为缺乏耐性以及对历史和先例的认知不足。渐进主义者只有在认为系统已经完全崩溃、痼疾必须靠强烈刺激才能扭转时,才会接纳大幅度的骤变。在有多种法律渊源的情况,以及当立法会产生互动效应时,渐进改革也会受到支持。立法机关、法院、行政人员、行政机关、甚至是选民之间都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而渐进式立法往往是最尊重其他参与者的策略。在这场众口难调的“烹饪赛”中,每位厨师都被告诫过激行为会搅坏一锅汤。渐进改革得到了主要评论家的支持。(例如,参见Cass R.Sunstein,One Case at a Time: J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 4 (1999)(认为简约主义促进了协商民主);Yair Listokin,Learning Through Policy Variation,118 Yale L.J.480,519-522 (2008)(比较了成本收益法,这一方法运用渐进而非激进的伯克式方式,寻找“最好的”政策);Cass RSunstein,Burkean Minimalism,105 Mich.L.Rev.353,第362—366页(2006)(文中为伯克式的司法极简主义进行辩护,赞成法官不应限制法律更改)。本文所讨论的案例大部分都涉及立法和监管,虽然出现某些变化(比如残疾人设施),但这些案件都已通过司法行动得到解决。此处提出的论点适用于司法判决,因为在诉讼以及法官的任命和确认过程中,司法判决同样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只不过影响力各不相同。遵循先例原则也在法院应用它时改变了相关论点。最后,如众所周知,各种学说和习俗限制了利益集团向法院提出渐进(或激烈)变更命令的操控能力。可参见 Maxwell LStearns,Constitutional Process: A Social Choice Analysis of Supreme Court Decision Making (2000);Maxwell L.Stearns,Standing Back from the Forest: Justiciability and Social Choice,83 Cal.L.Rev.1309 (1995)(“诉由”学说改善了当事人控制至关重要的法律决策路径的能力)。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判决中出现的渐进问题尚有待解决。)大部分的鼓励都针对法官,但用来支持渐进改革的论据至少适用于监管者和立法者。人们对渐进改革的看法或许见仁见智;某个人认为的“适度改变”在另一个人眼里没准就是剧烈变化,而且每条新法律都可视为向影响深远的变革的迈进。就目前来说,如果主张更激烈变革的人支持某项提案,是因为他们赞成该提案引发的变化并认为可以借此接近他们更远大的目标,那么这一建议就具有渐进性。例如,为了最终禁止所有人携带枪支或在所有公共场所吸烟,提议限制枪支拥有权或实施某项禁烟令就属于渐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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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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