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可谓举世皆知。作为其结果,各国都有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缴没制度。中国《刑法》规定有三种具体措施:一是没收犯罪工具、违禁品等非法财物,二是追缴因犯罪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三是没收触犯特定罪名的罪犯的个人财产。三项措施层层递进,似乎有将犯罪分子“榨干”的意思。犯罪学上的流行解释是,要有效震慑犯罪,一方面要让罪犯“有所失”,比如剥夺其自由乃至生命;另一方面还要让罪犯“无所得”,要缴没犯罪的经济收益,不致让犯罪成为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
对犯罪分子也要“明算账”
2014年06月09日第22期
T中

一方面政法机关拥有予杀予夺的极大权力,另一方面先富阶层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普遍存在“原罪”,一旦政法机关本身有强烈的逐利动机,涉案的有产者几乎就沦为刀俎上的鱼肉
[《财新周刊》印刷版,按此优惠订阅,随时起刊,免费快递。]
您正在阅读
对犯罪分子也要“明算账”
有效期:-
您可在 个人中心 - 我的权限 - 单篇 找到购买的文章
您正在阅读
对犯罪分子也要“明算账”
¥0 购买单篇 继续阅读
限时优惠,共可读 1 篇相关稿件
我已订阅,切换账号登录
版面编辑:邱祺璞
相关阅读
- 2013年05月28日APP打开
- 2012年11月13日APP打开
- 2011年03月13日APP打开
- 2011年02月26日APP打开
- 2011年01月26日APP打开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推荐阅读
财新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