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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网络教育投资概览

2000年08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上市公司网络教育投资概览
  据国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调查报告,上市公司国内远程教育项目投资总额已达数亿元
  清华同方(600100)
  投资方式: 独资建设网络教育平台
  科利华(600799)
  投资方式:分别与国内多家重点中学合资建设网校
  五矿发展(600058)的控股公司五矿腾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资方式:独资建立“中国中小学教育教学网”(www.k12.com.cn)
  天大天财(0836)
  投资方式:依托天津大学,投资了由天大天财控股的“天大天财高等职业学院”
  前锋股份(600733)
  投资方式:收购北京信元远程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中国电信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网络平台建设与服务”项目的全部资产
  青鸟天桥(600657)
  投资方式:与北京大学合资共建北大在线(www.beida_online.com)虚拟大学和系列教育网站
  富华实业(600624)
  投资方式:与复旦大学合资共建复旦大学远程教育网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条 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网校是指进行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颁发各种证书的教育网站。
  第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凡利用卫星网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经由中国教育电视台上星。
  第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第七条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负责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报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九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第十六条 凡获得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
  第十七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教育网校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教育网站和网校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对跨省区办学单位的收费,由开办机构商所服务区域的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资料来源:教育部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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