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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输血

2001年10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仅仅200毫升血液,就改变了张成帅——河南太康县高朗乡高北村一个7岁孩子的命运。
    1998年10月20日,当时只有4岁的张成帅在玩耍时,掉进了一锅刚烧开的水里,身体多处皮肤被烫伤。父亲张建军立刻把儿子送到高朗乡卫生院,接着又转至太康县公疗医院。为小成帅治疗的,是该院烧伤科医生王卫。王卫对张建军说:你儿子有点贫血,最好输200毫升的血。
    10月24日上午,张成帅的舅舅拿着王卫开的检验单来到公疗医院对面的县妇幼保健站,将检验单交给王卫介绍的化验室大夫谢振运。在这张检验单上,既没有送检材料,也没有送检目的,只写有血型“BG"及张成帅的名字。
    当天下午,王卫就跑到病房说,献血的人来了。之后,谢振运对抽出的血液进行了基本的配血化验后就签名输血。当时,张建军获悉献血的人叫曹继功。
    小成帅出院后,疤痕奇痒难忍且经常感染。1999年8月2日,他又住进中国人民解放军159医院,院方准备给他进行一次植皮手术。然而8月6日,手术前的血检结果让张家无比震惊:孩子的血液中有艾滋病病毒!
    随后的检查表明:父亲张建军并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8月10日,张建军的妻子又在河南防疫站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进行了化验,结果是:孩子的母亲也未感染艾滋病毒。惟一的可能性就是:血液传播。
    由于有一个感染艾滋病毒的孩子,张家赖以谋生的小饭馆再也没有客人光顾,最终被迫关闭。全家人的生计都成了困难,更不要说给孩子看病。几乎绝望的张建军决定起诉。 就在这场悲剧发生前不到2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正式施行。法令第10条规定,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15条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据此,太康县公疗医院直接抽取卖血者的血,未经血站检测而直接输给张成帅,完全违犯了国家法律。
    那么,是太康县公疗医院做不了HIV检验,还是孩子的病情紧急迫使医生不得不略过检验直接输血呢?记者向有关专家咨询得知,中国大多数大医院和卫生防疫站都可以提供HIV测试,测试通常只要一到两个小时就可以做完,而张成帅的病情绝不是危急到不能等两个小时。
    无独有偶的是,张建军在太康县公安局了解到:另外有一个成年人在某私人诊所输血也感染了艾滋病,为他化验血的同样是县妇幼保健站化验室的大夫谢振运,而卖血者恰恰又是曹继功。公安局正对此立案侦查。
    今年4月28日,张家的起诉有了结果。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在太康县公疗医院治疗期间因被输入艾滋病患者的血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事实清楚,各有关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太康县公疗医院、谢振运、曹继功等三被告赔偿原告张成帅医疗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万多元。■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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