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杂志 > 钩沉 > 分类 > 政经 > 正文

在新旧破产法之间

2002年08月20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最高人民法院对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新破产法的制定工作在近期内难以完结

  石东

  从2002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走向前台,希图对正身陷困境中的中国破产制度施以援手(参见本刊2002年第10期《破产之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为此专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定》侧重对破产程序的解释,强化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突出体现了公正与效率。

  据介绍,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作出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司法解释。耐人寻味的是,与通常新司法解释推出、旧司法解释废止的惯例不同,此次新旧司法解释将共同发挥效力,即旧的司法解释与新解释有冲突的地方,按新的司法解释执行;新解释没有涉及的,旧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