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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旧破产法之间

2002年08月20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最高人民法院对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新破产法的制定工作在近期内难以完结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3qbgW766](https://a.caixin.com/3qbgW766)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石东

  从2002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走向前台,希图对正身陷困境中的中国破产制度施以援手(参见本刊2002年第10期《破产之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为此专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定》侧重对破产程序的解释,强化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突出体现了公正与效率。

  据介绍,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作出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司法解释。耐人寻味的是,与通常新司法解释推出、旧司法解释废止的惯例不同,此次新旧司法解释将共同发挥效力,即旧的司法解释与新解释有冲突的地方,按新的司法解释执行;新解释没有涉及的,旧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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