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
上海发生的教授嫖娼案以很怪诞的方式提出了一连串严肃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对待法律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在万物商品化之后,中国将进入一个统治者以身作则为中产阶级树立道德威严的“维多利亚时代”,还是退回往昔“存天理、灭私欲”的卫道士时代?换句话说,这个事件是从解构到建构的转折点,还是更全面的解构的开始,抑或是报复性的“对解构的解构”的信号?
从纯粹的法律实证主义角度来看,陆德明的行为违反了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而这个条款因1991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而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有关规定,凡是进行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均应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照这个规定,公安部门的处罚和复旦大学的处分还算是宽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