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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宏庆
定于8月22日至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第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下称新破产法)。
一般情况下,法律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之后将表决通过。这意味着,自1994年即已进入立法隧道的新破产法,历经12年漫漫征程,终于走到了隧道尽头。
折衷清偿顺序
中国现行破产法于1986年12月通过,1988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由于其计划经济色彩浓重,且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破产法调研小组,新破产法立法工作由此开始(参见记者2002年第10期“破产之变”、2004年第11期“《破产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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