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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出版的2007年第7期杂志“法治动态”栏目部分内容 (2007年03月31)

2007年03月31日 17:20 来源于 caijing
国家赔偿执行新标准等五则动态


要闻

国家赔偿执行新标准 相关法律亟待修改
    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新的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2号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而《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83.66元计算。
    中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当时的赔偿标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17.76元,至2006年调整为73.30元。
    “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不合理”一直是困扰这部法律的难题。法学界对《国家赔偿法》的普遍共识为“意义重大但实施效果奇差”。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声音不绝于耳。主要修改意见,一是要提高赔偿标准,现有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应修改为“给予充分赔偿”;二是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侵权的行为(如殴打等)规定惩罚性赔偿措施。
    另一方面,应该完善赔偿程序。根据有关机关的解释和普遍的实践,当事人要求司法赔偿,必须先确认有关机关行为违法,未经确认不能要求赔偿。而目前在公、检、法、司分工负责的体制下,确认违法基本上是由违法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进行。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法极其艰难。加上法律没有对确认期限作出规定,有关机关能拖则拖。
    不过,据了解,《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尽管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但法律修改工作一直没有启动。根据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该法律修改也不在计划之列。这意味着,该法律的修改工作最快也得等到下届人大成立,即2008年3月之后才有望启动。■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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