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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传染病疫情相关刑事案出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5月14日联合发出《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人士,“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规定只有“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方属于情节严重,应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外管局发文规范银行外币卡
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针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不同特点,规范了境外卡的收单业务、境内卡使用、境内卡的还款、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和外币卡交易统计等内容。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卡收单业务,《通知》规定了持境外卡在境内消费、提现和清算等环节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重点规范了持境内卡在境内消费、提现和清算等环节的外汇管理政策,尤其是境内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和提现限额,确定了境内卡透支还款的管理原则,建立了境内卡的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此外还明确了关于外币卡交易的统计规定,要求有关收单和发卡金融机构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交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售汇统计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央行出台防范房产项目贷款风险具体操作意见
日前,央行就当前货币信贷工作出台书面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银发[2001]195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提高非经济适用房银行贷款利率、项目资本金比例、商品房预售条件等多种措施,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严审批贷款;对贷款规模过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流实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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