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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慈的平等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04日
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是将生命之外的经济利益置于生命权之上,不符合人道精神
出版日期 2010-01-04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2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萧瀚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违反现行《刑法》自行集资3.8亿元,被浙江金华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再次引发舆论热议。

  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废除死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往往也仅仅适用于暴力犯罪领域。然而,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了70种死刑罪名,对中国死刑制度的争议一直未息。

  就吴英案争论集中于:暂不论自行集资的行为是不是应该被定为犯罪。即使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可以被定为犯罪,还可以被判处死刑,具体到吴英“非法集资事件”,是不是就应该判她犯罪,并处以死刑?即使按照现行《刑法》,吴英自行集资的行为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死刑,但如果存在着与她有类似经济犯罪而未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为什么要判她死刑?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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