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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不足、后天失足的“律师伪证罪”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25日
不完善和落后的法治环境导致了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也酿造了律师行业不规范的土壤
出版日期 2010-01-25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5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刘仁文

  1月18日,北京律师李庄正式提起上诉,对十天前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判决表示不服。

  这是多年来律师陷落的又一案例。此案再次将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所谓“律师伪证罪”,其法定罪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包括三项罪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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