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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律协向各地下发文件,指导各地律协要管好当地律师,在办理涉及群体性、敏感性事件的案件时,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律协并将修订2006年律协下发的《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为此,有必要探讨律师职业的性质。从世界范围看,善治之国的基本制度与社会结构通常具有一个基本共同点:限权的小政府、大社会、独立公民三者之间的均衡互动,有合作有制约。
以国家视角看,任何公民首先是公民,其次才分担某种职业导致的角色—分属政府角色(包括政治家和公务员两种)或社会角色。作为一种职业,律师不属于政府权力系统,而属于社会权力与权利系统。律师为各类公民、组织、政府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从宏观角度看,它的社会属性赋予它某种中立性、中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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