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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利害辨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19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5月10日
在导入网络实名制之前,首先应确保以实名发表言论的自由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出版日期 2010-05-10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19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季卫东
 

  任何事物都可以在不同层面一分为二,有利有弊。互联网也不例外。

  数码信息技术的确大幅度地扩大了言论的自由度,但同时也或多或少减轻了言论的责任感。因此,互联网既有利于人与人之间互相理解的沟通,也提供了侵害他人隐私和名誉权的机会,甚至还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犯罪行为的温床,从而造成人与人之间互相戒备的沟壑。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技术手段还可以加强监督的功能,形成“视线的陷阱”,使得社会控制的效率空前提高。正是自由、责任以及规制犬牙交错的复杂关系,诱发了围绕“网络实名制”的激烈争论。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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