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改革和开放的30年,我认为中国“法与发展”运动的经验已经证实了关于社会行为的囚徒困境论的意义。也就是说,利害攸关的个人分别独立判断和采取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行为,并不能导致对各方或者整体都是利益最大化的合理选择。要跳出这样的困境,必须加强当事人之间的横向沟通和协调。但是,当利害攸关者人数太多时,沟通和协调都将变得非常困难,当事人的谈判成本也不断增大,仅规定个人权利并促进维权的交涉未必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例如环境权就有可能因为谈判成本而变得形同虚设。因此,在谈判成本太大的场合,不得不通过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恰恰是片面强调个人的自主谈判以及具体的互惠性合约学说的一个重大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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