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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据必须达到“惟一性”标准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0年第7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7月01日
“不枉不纵”以每个案件都能查明事实真相为前提。实际上,总有一部分案件达不到此要求。“留有余地”的做法会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导致很多案件经不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因此,必须“宁纵勿枉”,而不是相反
出版日期 2010-07-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陈光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规定的出台对中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在2008年底正式启动完善证据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不断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交换意见、反复修改草案。当草案接近成熟时,赵作海的冤案震撼了社会,舆论反响比较强烈,引起中央领导的关注,促进了两个规定的出台。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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