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进入以环境(或生态)风险(或危险)为标志的风险社会。2004年四川沱江水污染案、2005年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2007年太湖蓝藻水污染案、 2008年汶川8.0级大地震灾害和“三鹿奶粉”事件, 以及2010年青海玉树7.1级地震灾害、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起火污染案、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污染汀江案、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事件的相继发生,即为明证。
面对频繁发生和大量潜伏的、具有极大破坏力的环境风险,如何有效地防治环境风险和减轻环境风险危害,如何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立法和执法,已经成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五型社会”(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和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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