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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社会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0年09月01日第9期
出版日期 2010-09-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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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AOkeuk5U](https://a.caixin.com/AOkeuk5U)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正如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所言,人类生活在一个“风险社会”。在中国,接踵而至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生态灾难,无疑是“风险社会”真实而残酷的写照之一。

  如何从制度上求解,尽可能减少环境风险?这是一个没有简单答案的问题。

  毫无疑问,政府的作为是远远不够的。武汉大学法学院蔡守秋教授指出,与环境损害事件相关的活动中,有不少行为符合贝克的理论,属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即在政府的领导或组织下,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破坏环境,然后又以组织体系非常复杂为由推卸责任。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宋国君教授也强调,中国现有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严重滞后,运行制度不完善、环保法规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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